明知公司设备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将被查封的财产变卖。10月11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孙某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孙某某及其经营的合肥某塑业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韩某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14日,法院对该公司两台塑料注射成型机予以查封。同年11月18日,孙某某在明知上述设备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擅自将设备变卖。
2019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合肥某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韩某本金及利息24万余元,但该公司却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5月,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某变卖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判决。
“经法院查封、扣押的物品具有法律强制性,未经司法机关同意是不能私自取走或变卖的。”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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